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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山东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8-09 09:18:31 点击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0日,青岛海关网站公布黄岛海关关于山东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黄关检违字22号)。

  2020年2月29日,山东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4、227。申报商品编号为2930909099,申报品名为硫脲,申报总数量为60吨,申报总价值为8140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报检。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箱单、发票、外贸合同、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案。

  当事人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及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黄岛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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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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